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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博民执字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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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兆军

书记员:郭树森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