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时胜。被执行人黄鹤玮,乐业县甘田镇。
本院在执行金时胜与黄鹤玮一案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鹤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1)乐民一初字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鹤玮并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应泽审判员:陈科达审判员:杨永瑶
书记员:梁宝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