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金时胜申请执行黄鹤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乐执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时胜。被执行人黄鹤玮,乐业县甘田镇。

本院在执行金时胜与黄鹤玮一案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鹤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1)乐民一初字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鹤玮并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应泽审判员:陈科达审判员:杨永瑶

书记员:梁宝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