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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致刚、张云龙、周從燃、曾文豪、郑现保、龚安、韦小兰、李小云、杨仕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4)惠城法执字第2-7、9-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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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致刚、张云龙、周從燃、曾文豪、郑现保、龚安、韦小兰、李小云、杨仕贵等人。被执行人:惠州市三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栋。申请执行人黄致刚等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三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3)5-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主动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按仲裁裁决书规定支付上述申请执行人,故此,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2-7、9-10、3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耀审判员:李国生审判员:陈立灿

书记员:蔡俊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