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青执字第92号结案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赖小玲,女。被执行人广西谷子孕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华星时代广场**商场A309、A310商铺。法定代表人:方业。

本院在执行赖小玲与广西谷子孕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四年一月六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谷子孕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谷子孕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据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邱伽苾

书记员:欧阳鹏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