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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缪为利申请执行缪德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凤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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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缪为利,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缪德周,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缪为利申请执行缪德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缪德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德周给付申请人缪为利工程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缪德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缪德周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缪德周的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