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贤玉,男,苗族。被执行人李日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贤玉与被执行人李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河东法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日华欠申请执行人彭贤玉20700元款定于2013年12月3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欠款不予计付利息。2014年1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彭贤玉与被执行人李日华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日华欠申请执行人彭贤玉18700元款定于2014年1月14日付2000元(已当庭直接交付);于2014年1月23日前付8000元;于2014年4月30前付8700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河东法执字第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志放审判员:邓克审判员:张国坤
书记员:邓伟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