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马临,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云祥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林峰,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天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法定代表人林峰,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甫颜,经理。被执行人林峰,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甫颜,男,汉族,住福鼎市。
本院在执行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云祥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林峰、陈甫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均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支付代偿款404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5600元、实现债权费用80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处置,福鼎市云祥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宝药业有限公司、林峰、陈甫颜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祥荣审判员:谢旻代理审判员:章树清
书记员:王玉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