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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铁军等与孙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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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铁军,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丁吉泽,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莉,女,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尹逊义,男,汉族,原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张铁军、丁吉泽申请执行孙莉、尹逊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孙莉在平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发放的工资。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刘文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