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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盱执字第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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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为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能伟,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盱马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5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能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能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盱马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赵会壮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