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某某,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高某,刘某,司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