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某,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7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韩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韩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