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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3)

(2013)鼓执字第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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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倪某某,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州斗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倪某某,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倪某某,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