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官某某,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高某,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高某,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949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