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商初字第0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某某、李某所有的723080.3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张邈执行员王磊
见习书记员:徐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