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某,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江苏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商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鼓商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闫龙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