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女,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严某某,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