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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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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古冲。被执行人王永秀。被执行人邱明。被执行人张名权。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台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古冲、王永秀、邱明、张名权、连云港丰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刘古冲、王永秀、邱明、张名权、连云港丰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5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70元。因被执行人刘古冲、王永秀、邱明、张名权、连云港丰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申请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地产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暂不宜处理。申请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新商初字第5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胡明执行员许传恒执行员徐冰

书记员:孙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