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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南通东大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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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通东大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起凤街起凤大楼。法定代表人郭载宏,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荣平。被执行人陆小茹。

关于南通东大广告有限公司与郭荣平、陆小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港商调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后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1532.09元,执行费6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商品房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石磊山执行员许亮亮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