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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锦国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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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锦国。被执行人金炳才。

关于朱锦国与金炳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白民初字第0064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并于2013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52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奔马牌货车一辆,待后评估拍卖,申请人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陈俊执行员杨益非

书记员:许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