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程学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影龙,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兰凤,女,畲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影龙、兰凤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4日前给付案件款11267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影龙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帐户上存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影龙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上公积金1254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向群霞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