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汉中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本市汉台区风景路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77001362-5法定代表人刘照忠,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一平,女,生于1982年1月12日。被执行人李小文,女,生于1980年3月23日。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199元及执行费20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一平现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另一被执行人李小文丈夫徐光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492.56元,现案款24290.56元(本金20000元,利息4091.56元,诉讼费199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并书面提交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李小文负担(已扣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胡翔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吴善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