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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蒋奎全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溧执字第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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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奎全。被执行人史志浩。

蒋奎全与史志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史志浩欠蒋奎全债务(蒋奎全替史志浩归还其所借胡耀平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276000元)1076000元,在2012年12月底前付300000元,在2013年4月底前付300000元。余款476000元蒋奎全予以放弃。二、如史志浩逾期付款,则史志浩应按照借款本金800000元归还。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由史志浩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履行能力差,银行查无存款,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查封,由于尚未进行结算,故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履行能力差,银行查无存款,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查封,由于尚未进行结算,故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志平执行员宋国新执行员丁文标

书记员:潘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