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祖兴与被告王常岳、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缪祖兴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常岳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因另案被我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4年1月9日,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缪祖兴货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40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