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小海、李亚梅与被告唐寅俊、江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小海、李亚梅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寅俊、江爱萍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寅俊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新一路338弄3幢10号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截止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唐寅俊、江爱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单小海、李亚梅债务代偿款人民币300672.4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880元,执行费4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0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