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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夏海珍、竺似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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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巴登电器有限公司、夏海珍、竺似虹、江静娣、叶路灵、叶孝夫、皇甫荷秀、叶路明、任雪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巴登电器有限公司财产另案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夏海珍、竺似虹、皇甫荷秀、叶路明、任雪庆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被执行人叶路明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B和被执行人叶路灵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B的两辆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登记在被执行人江静娣之夫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任宋村中兴东路的房产(土地证号:奉集建第**)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暂不能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孝夫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溪口镇农贸市场3支弄3号的房屋一间(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字第**查封,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巴登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本金456206.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夏海珍、竺似虹、江静娣、叶路灵、叶孝夫、皇甫荷秀、叶路明、任雪庆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43元,申请执行费6865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市巴登电器有限公司、夏海珍、竺似虹、江静娣、叶路灵、叶孝夫、皇甫荷秀、叶路明、任雪庆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4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仇飞龙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