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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福林诉李全福、张高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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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福林,男,生于195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李全福,男,生于1970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张高昌,男,生于1968年2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全福、张高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当即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预付奶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7.00元,共计人民币2034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6300.00(含案件受理费347.00元)、剩余案件款4047.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李建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