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大江,住承德县。
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与被执行人于大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斌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于大江履行给付0.6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大江于2013年6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冯立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