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正恒。被执行人王光军。
本院在执行王正恒与王光军(2013)台天执民字第61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王才荣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