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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禹松、潘丹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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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青平里****,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芬,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滕达,该员工。被执行人:陈禹松。被执行人:潘丹丹。委托代理人:陈禹松。系潘丹丹丈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禹松、潘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禹松、潘丹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76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