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荣军。被执行人:徐丽。被执行人:陈荣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陈荣军、徐丽、陈荣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卖。现已经作价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偿还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1)六执字第0006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伟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村兴盛街**,组织机构代码76502661-6。法定代表人:刘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495833-0。法定代表人:姚喜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伟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1)六执字第006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大道与胜利北路交叉路东南角院内存放的膨胀玻化微珠电炉(专利号:ZL200420112625.9)壹套及搅拌机壹台。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但申请执行人拒交评估费用;另查,被执行人安徽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黄存友审判员:尹荣捷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