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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夏君风担保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威环执字第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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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君风,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车站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宜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丛明波

书记员: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