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法定代表人陆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莉。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高莉向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7984.4元、违约金45000元及本案律师费7649元;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高莉负担。高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380号1栋1单元12层5号房屋,但该房屋现暂无法处置变现。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伍春华执行员景明光执行员唐卫东
书记员:王凡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