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周金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佳威汽车减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佳威汽车减震系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对芜湖佳威汽车减震系统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拍卖,2013年7月31日由竞买人李炎竞买成功。成交价318万元。因竞买人李炎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陶明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5幢10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1765号)、20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17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洪审判员:缪新国审判员:杨非凡
书记员:施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