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铜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学,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超,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濉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超之妻丁春艳名下的的银行存款82773.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成城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陶勇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