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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魏明国与王永诚等担保追偿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2013)济阳法执字第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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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魏明国申请执行王永诚、芦世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阳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济阳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军审判员:索同伟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徐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