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金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翠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翠华,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家健,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徐,男,1967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邹路生,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木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根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曹迪民,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金磊新材料有限公司、杨翠华、王家健、徐徐、邹路生、夏木羊、杨根生、曹迪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徐、夏木羊、杨根生、曹迪民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芜湖金磊新材料有限公司、杨翠华、王家健、徐徐、邹路生、夏木羊、杨根生、曹迪民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受聪
书记员:潘卓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