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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新珍与谢克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镜执字第00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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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新珍,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克兰,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谢克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尹雁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