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新珍,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克兰,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谢克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尹雁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