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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宏山禽业育种有限公司、陈良兵、刘小林、吴结祥、何毅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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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景观大道。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陵县宏山禽业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何湾镇。法定代表人:陈良兵,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良兵,男,1962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小林,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结祥,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毅,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陵县宏山禽业育种有限公司、陈良兵、刘小林、吴结祥、何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陵县宏山禽业育种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雪梅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