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青湖中心**。法定代表人陆海宏,总经理。被执行人邓玉瑞。被执行人李荣标。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邓玉瑞、李荣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597.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玉瑞、李荣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执字第1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昌吴审判员:莫沙子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