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2013)清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001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岗岗,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忠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马岗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岗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岗岗负担。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