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良德。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中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达。被执行人:吴丽达。被执行人:吴新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良德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中宜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达、吴新亚[(2012)甬北商初字第13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除从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取的被执行人的购房款各债权人分配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北执恢字第2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