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法明、张彩平、宿迁市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镜执字第006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九华中路。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法明,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彩平,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宿迁市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环城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法明、张彩平、宿迁市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416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镜民二初字第0041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