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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毛海晓、潘彩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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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芬,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腾达,该××员工。被执行人:毛海晓。被执行人:潘彩萍。被执行人:潘利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海晓、潘彩萍、潘利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