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李培,总经理。被执行人:钱伟光。被执行人:何信禄。被执行人:钱冬平。委托代理人:求国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伟光、何信禄、钱冬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钱东平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因该房产价值较大,而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予处置,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33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