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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与郭婷婷、张申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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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朱荣芬,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婷婷。被执行人:张申儿。被执行人:胡惠明。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婷婷、张申儿、胡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自行协商中,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