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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李天峰与被执行人包维东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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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天峰。被执行人包维东。

申请执行人李天峰与被执行人包维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天峰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9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