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微。33032119731127302X 被执行人王纯岳。330321197207193054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微、王纯岳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微有车辆可执行。为避免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晓微名下的车辆(中文品牌:宝马牌,发动机号:04467319N54B30A,车牌号码:浙C×××**,车辆识别代号:WBAFG4100AL374732)。二、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四、被执行人王晓微、王纯岳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扣押,并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车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诸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