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邵松青、吴晓乐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9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乐建,系原告××职员。被执行人:邵松青,曾用名邵建春。被执行人:吴晓乐。

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松青、吴晓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邵松青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219.4万元以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430元,被执行人吴晓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邵松青、吴晓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业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松青、吴晓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先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9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