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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项炳发、金环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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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乐建。被执行人项炳发。被执行人金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王宅村西河巷15号的房产及轿车二辆,由于该房产已由被执行人私自改建,而轿车无法查找,未实际扣押,故均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应予以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项炳发、金环尚欠申请执行人333365.12元及利息,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6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周建华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张崇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