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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苏然、丁静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5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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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苏然。被执行人丁静。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苏然、丁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54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5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